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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失蹤找我應該找誰

不用找誰直接起訴,債權人可以通過向法院訴訟的方式實現債權。但是起訴有訴訟時效的限制,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將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很多債務人通過失蹤的方式躲過訴訟時效期,實現逃避債務的非法目的。

借款人失蹤找我應該找誰

債務人失蹤不到兩年

延長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時開始計算。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由此可知,可以通過以上方式延長訴訟時效,避免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受保護。

債務人失蹤兩年以上

如果債務人失蹤兩年以上,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可以申請宣告失蹤。申請宣告失蹤的主體應該是債務人的親屬和利害關係人,債權人屬於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宣告失蹤。宣告失蹤後根據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民法典

第四十條 【宣告失蹤的條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下落不明的時間計算】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的職責】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財產代管人的變更】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

不管對方是故意還是無意失蹤的話,作為債權人都是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來追回債務。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直接從對方的銀行卡里面扣除款項來進行償還欠款。如果有保證人的話,那麼則有保證人來償還欠款。

標籤: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