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的證明責任是怎樣的
夫妻共同債務的證明責任是怎樣的
1、債權人能夠證明婚前一方所負債務是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作為夫妻共同債務
對於夫妻一方婚前債務,原則上認為是舉債的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主張其配偶承擔償還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應作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2、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向外所負債務,首先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要主張債務是對方個人債務,夫妻一方需要盡到如下的證明責任:
(1)夫妻一方舉證證明債權人與舉債的一方在城裏債權債務的時候明確約定為舉債一方個人債務的;
(2)夫妻雙方約定了婚姻存續期間個人債務個人承擔的,夫妻一方需要對債務人知道此約定承擔舉證責任,否則仍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虛構債務和違法犯罪所負債務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5)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無共同舉債的合意或者該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不作為夫妻債務認定。
3、法院在當事人舉證的基礎上,依職權審查夫妻債務是否真實發生,不可以僅憑借條、借據簡單認定。
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及其到庭情況、借貸金額、債權憑證、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判斷夫妻債務是否真實發生。這樣做是因為防止法院被夫妻一方與債權人刻意製造債務的假象迷惑。
我國《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有加重未舉債一方責任,過分保護債權人之疑,目前我國法院已經再尋求解決的道路。同時也要防止夫妻一方虛構債務卻得到支持的情況,夫妻一方非法債務更加不應該讓另外一方共同承擔。
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利跟夫妻的任何一方 收取債務。夫妻債務在雙方協議的情況下,可以由一個人進行承擔,也可以雙方一起承擔。個人債務一般情況下是由個人進行承擔的,如果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也可以分割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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