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撫養孩子的條例包括哪些?
一、離婚撫養孩子的條例包括哪些?
撫養費標準是由雙方協商決定,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則負擔必要的生活費以及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撫養費的支付方式
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後,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以下兩種方式:
1、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規定的是有支付的參考標準,但是並沒有統一的數額,相信這一點大家都是可以理解的。因為每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不一樣,給孩子撫養費的時候,是需要參考雙方的實際負擔能力,和孩子成長的實際需求等,一般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支付標準是固定收入的30%。
三、變更撫養權的原則
1、堅持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正確處理好撫養權的歸屬問題
應綜合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和生活環境。由於撫養糾紛案件所涉及的子女多數是中小學生,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羣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讀書和生活的開支將越來越大,所以在處理該類案件時,不能忽視撫養人的經濟條件對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作用。
2、堅持尊重有識別能力子女意願的原則
在變更撫養糾紛案件中,如果被變更撫養權的子女已滿十週歲,此時被撫養人一具備一定識別和判斷能力,應充分了解並尊重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意願,在條件允許時,儘可能讓子女與其喜歡共同生活的一方當事人獲得撫養權。
關於對子女撫養費的規定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對於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來講,此時也是需要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而支付撫養費就是履行義務最好的表現,不撫養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歲以前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標準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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