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夫妻在婚前婚後要是因為家庭共同生活對外欠債的話,通常情況下這部分債務是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而夫妻一方主張不屬於共同債務的話,則需要進行舉證。下面,本站小編圍繞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從夫妻共同債務的界定分析中以及在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是否可以僅僅依據共同債務的概念和法律的規定就可以清晰地把握並界定夫妻共同債務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債務認定和債務承擔中,還涉及到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如果根據舉證規則,有舉證責任的一方不能或無法舉證時,就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這種不利後果的承擔也實質影響了債務性質的認定,故有必要對我國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進行研究。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一)立法的舉證規則
對於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債務舉債責任的分配,夫妻一方與第三人即債權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如果夫妻另一方不能舉證證明這一債務是夫妻個人的單方債務則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此規定可見,夫妻另一方(指非舉債方)存在兩種證明責任:一是可以舉證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指實際舉債方)已經明確約定個人債務;二是能夠舉證證明夫妻雙方採取的是約定財產製,並且還要證明債權人是知道該約定的。可見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對夫妻一方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的證明責任是強加給夫妻另一方即非舉債方的。根據這種舉證規則,對非舉債方主張的非共同債務理由的舉證責任也在非舉債方。在上述案例中,作為非舉債方的劉某主張10萬元借款並非夫妻共同債務,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其就應該承擔相關的舉證責任。在本案中,劉某未能履行舉證責任而最終導致其二審的敗訴。從二審法院的角度中,判決10萬元為夫妻共同債務是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
(二)立法中舉證規則帶來的實踐問題
1、非舉債方的證據蒐集意識淡薄,導致舉證難。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般非舉債方不會有證據收集意識,尤其是在雙方婚姻關係出現問題的時候,雙方對彼此經濟來往的掌控力降低,很多情況下,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十分淡薄,在債權人主張債權的時候還沒有證據收集的意識,在沒有書面和其他有利證據的情形下,非舉債方一般只能靠口頭辯訴。作為法官,有時候根據心證和雙方陳述的一些事實可能傾向認可非舉債方陳述的真實性,但是因為沒有有力的證據證明,最終也只能按照法律所規定的夫妻債務性質以及舉證責任來認定,此時社會對法院判決的接受度要大打折扣的。
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是否約定為個人債務,也很難舉證。
結合本文案例來説,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系父母與子女的特殊關係,雖然在債務性質認定上不能因為這種特殊關係就否認借款的性質,但在本案中並不排除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確實達成過債務免除或者只是借款給朱甲一人的約定,根據二審查明,朱甲的帳户資金頻繁進出,也不排除借款的實質用途是用於個人投資,但在這一事實的舉證上,夫妻另一方的舉證是十分困難的,而且在這種債權人與債務人存在特殊關係的情況下,債權人出於對債務的保護,也會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夫妻另一方承擔還款責任,此時,即使另一方想主張惡意串通,但是往往也無法收集到實質的證據。
3、債務用途舉證困難。
在本文案例中,非舉債一方主張舉債方的借款用途為個人投資,但是其亦無法舉。因為隨着社會的發展,夫妻雙方或者單方在進行投資經營活動亦很常見。即使一方獨資以個人財產經營而且收入歸己沒有用以家庭共同生活,另一方一般也很難舉證證明這些事實。相關的賬目往來往往掌握在舉債方手中,而法律並沒有對舉債方主張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進行嚴格的要求,只要債務的形式要件符合夫妻共同債務且沒有相反證據時,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債務性質的認定上,法律亦傾向於推定為共同債務,這對非舉債一方來説,無疑是非常不利的。
根據以上內容介紹,我們知道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舉證是比較困難的,如果無法證明該債務屬於對方個人債務的話,那麼就需要夫妻共同承擔清償責任。要是你在這方面遇到了什麼問題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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