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借債應該如何認定
一、夫妻一方的借債應該如何認定
離婚時應當如何定性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所負債務?司法解釋以債務形成時所處的時間階段作為切入點,分成結婚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兩種情形進行規定。
1、個人婚前債務。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
但是,以下情形視為一方個人債務:
1、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如果夫妻雙方約定由一方承擔所負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二、一方所欠賭債離婚時由誰還
一方賭博所借的債務,由於該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於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因而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應當指出的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違法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賭博,為我國法律所明令禁止,賭債屬於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出借人明知舉債人所借債務用於個人賭博的,其債權也同樣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以保護”。
實踐中,夫妻一方的借債雖然是以個人名義借的,但此時不能一概的全部認為屬於夫妻個人財產,因為有的情況下夫妻一方借債可能是因為家庭生活需要,這種債務就理所應當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然後由夫妻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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