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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情形有哪一些

(1)夫妻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一般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無義務為其償還,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將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償還的債務,但雙方以逃避義務為目的的不予准許。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係親朋所負的債務。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5)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6)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在債務關係成立時知道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
(7)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情形有哪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