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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中夫妻共同債務應該如何認定

民間借貸糾紛中夫妻共同債務應該如何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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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中夫妻共同債務

(一)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產生的民間借貸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以及《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民間借貸債務,由於夫妻關係的人身依附性和緊密聯繫性,債權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以一方的名義發生債務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並使夫妻雙方或家庭整體受益的,所以此類債務原則上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只有在以下兩種例外情形時才按照個人債務處理:一是債權人與借款人(即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二是夫妻之間存在財產分別所有的約定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如果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並不能免除夫或妻另一方連帶清償債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