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存續期間一方債務如何認定?
一、夫妻存續期間一方債務如何認定?
夫妻存續期間一方債務有: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被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依《民法典》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比如一方的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一方因個人從事賭博、吸毒等活動欠下的債務等。
二、什麼是夫妻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教育、醫療費用、購買生活用品、裝修住房等所負的債務;
(二) 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中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税款等。共同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也包括夫妻一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三)因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
(四)為支付正當必要的人情往來費用所負的債務;
(五)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六)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七)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離婚時不僅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認定,夫妻債務同時需要合理的認定,而且夫妻債務的認定是離婚中最難以處理的問題。在司法判定上是堅持債務狀態不隨婚姻狀態的變化而改變的,即婚前債務另一方是不需要承擔的,法律上對哪些屬於個人債務已經進行了明確,雙方當事人應當根據規定進行處理。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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