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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

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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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

1,“共債共籤”規則,即婚內單方舉債只有另一方同意或追認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家事代理權”行使而發生的債務,即一方為滿足夫妻日常生活而以單方名義發生的、通常是數額較小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共同受益”識別標準,即債權人若能證明夫妻因係爭債務而共同受益(有益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則不論有無共同舉債合意,該債務也為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