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妥善解決人民法院外欠債務問題的意見
關於妥善解決人民法院外欠債務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妥善解決人民法院外欠債務問題的意見》在2004.04.3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佈。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2004]92號
頒佈時間:2004-04-30
實施時間:2004-04-3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兩高工作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
日前,我院陸續接到報告稱,一些地方法院因“兩庭”等基本建設造成拖欠債務問題而被債權人起訴成為被告,部分新聞媒體對此做了相關的報道,在當地產生了不利的影響。為了儘快妥善解決人民法院的外欠債務問題,維護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司法的權威,特提出如下意見和要求:
一、温家寶總理在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國務院決定,用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清欠要從政府投資的工程做起,同時督促各類企業加快清欠。”2003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出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3]94號),對解決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的問題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對於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已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結合自身財力情況,制訂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從本級財政每年安排用於城市建設的資金(包括土地出讓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各種政策性收費等)中,劃出一定的比例專項用:於清償拖欠工程款。對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包括國債投資)的項目,地方政府已經承諾的配套資金必須儘快落實。”《人民法院訴訟費管理辦法》也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因訴訟費收入納入預算所形成的基本建設債務,經審計部門審計後,由各級人民法院商財政及有關部門統籌解決。”各級人民法院要按照《政府工作報告》和有關文件要求,認真對待並切實解決人民法院因“兩庭”建設等造成的外欠債務問題。
二、按照現行的國家行政管理體制,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兩庭”建設及其他辦案辦公基本設施建設屬於地方人民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因此,各級人民法院因“兩庭”建設及其他辦案辦公基本設施建設所造成的拖欠工程款問題,應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的要求和《人民法院訴訟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統一解決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問題的範圍之內,由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解決。
三、當前,各級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訴訟費用已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法院解決工程欠款和在建項目的自籌資金來源,只能是財政預算和地方基建計劃。各級人民法院不得采用挪用、截留訴訟費或其他違反財經管理制度的辦法,未經財政部門許可自行籌集經費清償基建欠款和用於基建自籌。
四、各級人民法院要立即對本院“兩庭”建設項目拖欠工程款的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和清理,摸清自身拖欠工程款的情況,積極與當地財政、計劃部門協商,根據地方財力情況,共同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清償拖欠建設工程款計劃,並將還款計劃及時通知債權人,按照國辦發[2003]94號文件的規定,由財政部門每年安排一部分專款專門用於清償拖欠的工程款。
五、正在進行法庭建設的法院,要商當地計劃、財政部門將建設項目自籌資金納入財政預算或當地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予以解決。近五年來依靠中央預算內投資(包括國債投資)補助進行法庭建設的法院,其地方配套資金尚未全部到位的,要積極商當地財政、計劃部門落實地方配套資金。
六、尚未進行法庭建設的法院,要根據《國家“十五”計劃期間人民法院物質建設計劃》的要求,抓緊按照《人民法院法庭建設標準》制定出本院法庭建設計劃。新建法庭項目工程投資要納入當地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由當地政府統籌解決。
七、在認真組織清理的基礎上,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同省級財政、計劃部門的聯繫和溝通,共同研究制定本省(區)落實國務院辦公廳94號文件要求,清償法院拖欠工程款的計劃和措施。要切實加強對下級法院解決“兩庭”建設和其他辦案辦公基本設施建設拖欠工程款問題的幫助和指導,確保清償計劃按期完成。
八、各高級人民法院在檢查、清理後,要將本轄區法院法庭建設拖欠工程款的詳細情況和落實國務院文件要求的情況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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