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的認定及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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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假造債務的認定及處理
涉嫌債務作假很多體現在房產上。因為其他方面的生活開銷較少,即使作假,數額也不會太大。而購房資金在大城市少則幾十萬,多則上百萬,經濟利益牽涉巨大,因此,當事人造假的現象較多。
當事人在房產爭議上涉嫌造假主要體現在房款來源上,即聲稱在購房時,向父母或其他親屬朋友借 款。有的涉嫌造假者還有欠條或協議佐證。比如,我們在2002年曾代理一起案件。男女離婚時,男方在法庭上聲稱,兩年前,夫妻購房款40萬元中的30萬元,是向其父母借的款,並且有向父母打的借條,還有父親的證言以及還款協議。因此,男方要求女方連帶承擔向父母的借 款30萬元。而女方則聲稱,其從未聽男方説過購房款中有向男方父母借錢的情況,也不承認購房款中有向男方父母借 款的事實,認為這些錢款都是夫妻共同生活中賺來的。而男方則辯稱,雙方結婚不到3年,根據雙方的收人情況,不可能有30萬元的存 款,而只有另10萬元房款的存 款,以此印證借 款事實。
那麼,如何處理該案係爭房屋中的借 款呢?
首先,本案審理的是一起離婚案件,涉及離婚、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三部分的內容,但對於涉及第三人的借 款法律關係,法院是不好在一個離婚案件中做出認定和處理的。因為一般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只有原、被告雙方,而無法列債務、債權人為第三人。如果法院對該債務是否屬實進行了處理,可能會侵犯第三人的利益。比如説,認定債務不成立,那麼第三人即剛才所述案件中的男方父母連上訴的權利都沒有,無疑會大大影響其訴權的行使,導致對其權利的侵害。因此,法院在雙方各執一詞的情況下,一般不會在一個離婚案件中,處理涉及第三人權益的爭議。如果男方認為債務關係存在,可由其父母另案提出一個債務訴訟,由法院處理。
其次,即使男方父母另案起訴,未必勝券在握。為什麼呢?因為如果男方父母另案提出了欠款糾紛的訴訟,那麼借款事實是否存在就是案件爭議的最大焦點。從本案實際來看,鑑於男方與男方父母的特殊利害關係,僅憑欠條可能還不能完全印證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如果女方有異議,還要看該欠條記載的借款時間等內容,是否能經得起司法鑑定。不僅如此,還要看男方父母30萬元是如何而來,分幾次以怎樣的形式匯入或交人男方處的,相關的銀行材料單據有哪些可以印證?如果僅僅有一張欠條,而無任何其他證據佐證,法院認定30萬元債務存在的可能性也不會太大。
離婚時,對財產分割作假肯定是不合法的,也是不道德的行為,這樣必須侵佔了另一方的利益,另一方有權向司法機關進行訴訟並要求重新進行財產分割。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堅持公平平等的原則,並利於女方與子女,如果對方怎麼轉移財產可以認定為有過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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