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一方舉債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婚姻法中規定了婚姻是自由的,婚姻法遵守婚姻自由的原則,任何人在雙方的夫妻關係之間不可以強行的插足,就比如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的插足家庭的小三,這些行為人的行為都是違法的。那麼關於最新婚姻法一方舉債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最新婚姻法一方舉債
男女雙方在離婚訴訟中或者在離婚訴訟後,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否需要雙方共同償還,一直是實踐中的一個難題,司法實踐中,關於這個舉證責任其實是非常關鍵的,夫妻一方,舉債極有可能是為了逃避債務,與夫妻另一方惡意串通,將夫妻共同債務偽造或者推為夫妻個人債務也有可能,或者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債務或惡意舉債,也就是説,舉債方極有可能與第三人一起,虛構債務逃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也有可能與其配偶一同試圖逃避債務。正因為舉債人心態的反覆無常,如果把夫妻一方的舉債,一律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則難以排除舉債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債務或惡意舉債的可能,但是,如果對一方的舉債,在舉債方不能證明為夫妻共同債務時,認定為舉債一方的個人債務,則又難以排除舉債方與另一方惡意串通,規避共同債務的可能。
所以,根據經驗法則,當事人只能對積極事實進行舉證證明,無法對消極事實進行舉證證明,也就是説只能由主張舉債實施存在或舉債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方負舉證責任,主張舉證事實不存在,沒有用於共同生活。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最新婚姻法一方舉債的規定是怎麼樣的?就在前段時間,我們的婚姻法出台了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主要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容,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有很多一方借錢的行為,但是對方不知情的情況,有些可能是債款數額巨大,所以共同承擔非常有壓力,新解釋對於這方面做出了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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