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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立法完善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41條就夫妻共同債務則進行了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償還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而199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我國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