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是否關係到夫妻共同財產
一、債務是否關係到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看出,“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二、哪些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1、結婚登記前,雙方以各自勞動收入,合資籌辦的結婚用品,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因此所負的債務,也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接受父母贈與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與此同時,對父母所分給的債務也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繼承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繼承所得的債務也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4、根據民法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的債務,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除了另有規定之外,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5、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或雙方為撫養孩子、贍養老人、治療疾病等所負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原則應與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相適應,嚴格按照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處理,是掌握夫妻雙方共同債務的根本原則。
1、堅持男、婦女平等原則。這是我國民法典的基本原則,體現在共同債務的承擔上,則是指夫妻雙方共同債務有平等的清償義務。
2、堅持保護婦女利益的原則,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雖然有平等清償的義務,但平等清償,並非平均分擔,還應考慮到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如何,應當從實際出發,講究實事求是。我國婦女現在雖然有一定的地位,但與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履行能力相對較弱,所以在債務分擔上應適當予以照顧。
3、堅持以共同財產償還的原則。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為逃避債務,採取假離婚的手段,雙方協議財產歸一方,債務歸另一方,當債權人要求償還時,另一方則以財產歸一方,不應由其償還為由拒絕給付,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在審判實踐中,為了防止上述情況的發生,不給逃避債務的當事人以可乘之機,在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時,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共同債務視為一個整體,不可分割,將二者聯繫起來進行考慮,如果財產判歸一方,那麼債務也就應由一方負擔,即使其無財產清償,至少這一方分得的共同財產可折抵償還共同債務。
由此可見,如果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那麼債務也是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所以應當由雙方共同償還,但也可以由雙方協商債務的償還方式,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選擇起訴,可以經過共同債務認定是否屬於個人債務,如果是個人債務應該由一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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