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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與孩子無撫養關係嗎

一、再婚與孩子無撫養關係嗎

再婚與孩子無撫養關係嗎

繼父或繼母是指子女對母親的後夫或父親的後妻的稱呼;繼子女是對妻與前夫或夫與前妻所生的子女的稱呼。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關係的產生,是由於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離婚,撫養子女的一方或雙方另行結婚。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可見,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係與親生父母子女關係相同,繼父母對繼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係,主要體現在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或即使未負擔全部或部分費用,但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也可以説他們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產生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二、繼子女繼承權的確定標準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與繼父母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因為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法律上的擬製血親關係,繼子女也就能像婚生子女一樣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成為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

在法律上扶養關係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繼父母對未成年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

(1)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

(2)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撫養、教育。

2、繼父母對已成年但系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

3、繼子女對繼父母履行了贍養義務:

(1)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

(2)繼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

若繼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時,繼子女已經長大成人,分居另過,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後,繼子女未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撫養教育成人,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也未盡過贍養扶助義務的,則不能視為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撫養關係,繼子女也就不能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標籤:撫養 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