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協議可以對抗債務人嗎?
一、夫妻財產協議可以對抗債務人嗎?
經過公證的夫妻財產約定並不當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理由如下:
1、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八條的規定,採取的是有利於保護第三人的做法,以此加強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那麼,在處理該類型的問題時,上述立法本意仍然是法官裁量時應遵循的原則。在不能證明“約定”被第三人知曉的前提下,夫妻關係未解除就意味着共有關係未解除。又鑑於實務中時常出現以所謂夫妻財產分割約定規避債務的情況,所以,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協議不能當然對抗第三人,就成為法官釋法的重要選擇。
2、公證僅能證明夫妻有分割財產協議的法律事實,而不具有充分公示的作用,不能使約定獲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若賦予公證具有公示效力,實質是對第三人課以事先了解的注意義務,必然造成相對人在與夫妻一方交易之前不得不去所有公證機關了解該對夫妻是否有分割財產約定等等,否則日後就會因此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顯然,第三人的法律風險被加大,這樣既不利於正常交易,也不符合通常情理。
二、夫妻財產公證的程序是怎樣的?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雙方或未婚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和債務的範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分兩種形式:
1、未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處受理。應當提交的材料:
(1)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户口簿、身份證、護照等)。
(2)財產的產權證明。
(3)結婚或未婚證明。
(4)協議書草稿。
綜上所述,夫妻之間在存續期可以簽訂財產協議,有些人還去公證處辦理公證,這份協議經過雙方簽字確認後具備法律效力,但是並不能對抗第三人,不管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當然,如果這個協議第三人也就是債務人知曉,則可以對抗。夫妻簽訂財產協議的目的主要是防止發生離婚財產分割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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