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夫妻債務

通過公證分隔夫妻債權債務可以對抗第三人麼?

一、通過公證分割夫妻債權債務可以對抗第三人麼?

通過公證分隔夫妻債權債務可以對抗第三人麼?

公證僅能證明夫妻有分割財產協議的法律事實,而不具有充分公示的作用,不能使約定獲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若賦予公證具有公示效力,實質是對第三人課以事先了解的注意義務,必然造成相對人在與夫妻一方交易之前不得不去所有公證機關了解該對夫妻是否有分割財產約定等等,否則日後就會因此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顯然,第三人的法律風險被加大,這樣既不利於正常交易,也不符合通常情理。

夫妻財產約定最重要的法律規定,就是夫妻財產約定書不得規避法律,逃避債務,轉移財產。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在實行夫妻財產約定製的婚姻裏,夫或妻一方對第三人負有個人債務時,相關約定的對外效力,只有當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時才生效。

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對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説,約定應該在債權債務發生之前,而不宜在債權債務發生之後。這個原則,體現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和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而不是全部債權或債務由一人承擔。

二、辦理夫妻財產公證的手續是怎樣的?

1、當事人要準備如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户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權;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

2、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

4、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之前,往往會到公證處進行公證,讓財產分割協議更具備法律效力。即使是公證的協議,其中的債務也不能對抗債權人。作為第三人,有權向任何一方追討債務。辦理離婚財產公證要夫妻雙方到場,帶上離婚協議書及身份證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