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怎麼處理
一、對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怎麼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最為集中的體現夫妻離婚的過程中,一種是在夫妻離婚時進行劃分,這種情形又和夫妻採取的離婚方式有關係,如果夫妻是採用協議離婚的方式,則夫妻雙方應在離婚協議中明確雙方各自應承擔的債務,當然這種約定本身,對債權人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離婚,依據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的規定,法院應當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進行判決。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為逃避債務,採取假離婚的手段,雙方協議財產歸一方,債務歸另一方,當債權人要求償還時,另一方則以財產歸一方,不應由其償還為由拒絕給付,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
在審判實踐中,為了防止上述情況的發生,不給逃避債務的當事人以可乘之機,在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時,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共同債務視為一個整體,不可分割,將二者聯繫起來進行考慮,如果財產判歸一方,那麼債務也就應由一方負擔,即使其無財產清償,至少這一方分得的共同財產可折抵償還共同債務。
二、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辦
(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現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所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時發現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
(1)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即如果夫妻雙方是通過訴訟程序解除婚姻關係,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不只要面臨着償還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財產重新分配的情形,而且其行為屬於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要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2)離婚時發現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這是對離婚偽造夫妻共同債務行為的一種處罰。
?(三)離婚後發現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
(1)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我們可以知道,離婚後發現對方離婚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訴訟時效:離婚後發現一方有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行為的,可以在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
(3)對於離婚後發現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請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時,也可以請求多分財產。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
夫妻在離婚時,不僅涉及到財產的分割,還涉及到債務的分割。在分割債務時,也像分割夫妻財產一樣,只有共同的財產、債務才能進行分割。不過也要注意了,可能出現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從而損害另一方利益的情況出現。如果是在離婚的時候發現對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話,則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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