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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個人債務在執行程序中如何處理

夫妻雙方在結婚之前以及在結婚之後的債務問題越來越嚴重,我們很多人不懂得什麼是夫妻個人債務以及正確的處理方式,針對夫妻個人債務在執行程序中如何處理?本站為您解答。

夫妻個人債務在執行程序中如何處理

一、夫妻個人債務的概念

夫妻個人債務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時所產生的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個人債務的認定範圍

1、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

2、婚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3、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5、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債務

7、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時所負的債務

8、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所發生的債務

9、夫妻一方因惡習或從事違法行為而負的債務

10、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個人債務的處理規定

(1)《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a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b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司法解釋所確定的推定規則:

a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b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c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d 《民通意見》第43條: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e 婚姻法解釋三草案 第十八條離婚時,夫妻一方主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的,舉債一方應證明所負債務基於夫妻合意或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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