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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糾紛適用法律解釋的內容有哪些

一、夫妻債務糾紛適用法律解釋的內容有哪些?

夫妻債務糾紛適用法律解釋的內容有哪些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夫妻債務怎麼承擔?

夫妻債務的承擔原則《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這一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原則是:

1)共同償還的原則

2)協議償還的原則

3)判決償還的原則

夫妻之間的債務糾紛可能比財產分割糾紛處理起來還複雜一些,因為財產分割頂多就是牽扯到男女雙方的合法利益,但是在債務糾紛的案件當中,處理不好的話就很容易損毀到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有些人在處理債務糾紛時也非常不負責任,使得債權人要債時也很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