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可以公證處公證嗎?
一、夫妻債務可以公證處公證嗎?
以登記或公證作為約定的形式要件。
一般情況下,只要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和公序良俗,並且確屬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就應當承認約定的效力。約定成立的形式要件則是登記或者公證。登記機關是婚姻登記機關,公證機構是公證處。以登記或公證作為約定的形式要件,可以克服離婚當事人對共同債務舉證不能的困難,可以有效保護第三人的債權,可以有助於人民法院對夫妻共同債務約定的審查和認定。
夫妻債務公證公證不是必經程序,但是任何法律行為、文書經過公證後可以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如果發生訴訟,經過公證的法律行為或文書可以直接採證作為證據使用,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債務約定時間問題
以約定時間處在夫妻共同債務發生之前或者之後,作為確認約定對外效力的一個實質要件。
夫妻對財產、債務的約定,對內具有法律效力自不當言,但是,對內有效未必當然對外也有效。約定的設定沒有第三人蔘加,其效力是否及於第三人,是否可以對抗第三人,關鍵在於約定的內容有無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在審查確認上,約定的時間是至關重要的對象。夫妻共同債務發生在前,債務分擔的約定形成於後,這種變無限責任為有限責任的債務分擔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應當確認其對第三人無效。國外民事立法對夫妻共同債務約定的時間與效力早有明確規定。法國民法規定對夫妻財產約定的時間是婚前作成,結婚之日生效,但是不得對抗第三人。德國民法則規定,無論婚前或婚後,均可訂立夫妻財產契約。
綜上所述,夫妻對外之間的債務的確定方式,法律對其認定標準有了相關的規定,若果夫妻之間進行協調,確定了其債務範圍也是允許的,則可以去公證,只要在法律合法的範圍內,這種公證方式也是允許的,約定完成之後可以明確了債務方,則債務將歸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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