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什麼?
一、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什麼?
《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法》根據行政強制措施權限內容的不同,明確規定了4類行政強制措施,並設定了一個兜底條款,即“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在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手段多種多樣,可以分為限制人身自由,處置財物,進入住宅、場所3類。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自由。
(1)行政相對人處於醉酒、精神病發作等狀態,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對人對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對他人構成威脅。
(2)行政相對人意欲自殺,非管制不能保護其生命。
(3)行政相對人存在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預防或救護。
我國相關立法規定了多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護性約束、立即拘留、強制扣留、強制搜查、強制隔離、強制治療、現場管制、強行驅散等。
2、處置財物。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過程中,可以對相關財物依法進行處置,涉及所有權的4項權能,即行政機關可以對相關財物依法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在實踐中,行政機關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處置財物具體表現為對查封、扣押、凍結、使用、處分以及對財物的使用進行限制等。
3、進入住宅、場所。
當公民的生命、身體、財產有危險,非進入住宅、場所不能實施救護或不能制止危害行為時,顯然有必要允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時進入該住宅、場所採取一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及時進入公民住宅必須有法律明確的授權
二、哪些行為妨礙行政訴訟?
妨害行政訴訟的行為有以下六種:
(1)有義務協助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執行的;
(2)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
(3)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4)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6)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執行人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妨礙行政訴訟的行為如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卻無故推諉,拒絕執行的情況;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行為;隱藏、轉移、變賣已被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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