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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公證債務

夫妻財產公證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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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公證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處受理。當事人要準備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户口簿,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權;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等。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最後,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