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證處關於證明夫妻財產約定會進行公證嗎?
一、南京公證處關於證明夫妻財產約定會進行公證嗎?
南京公證處關於證明夫妻財產約定如果符合相關的法律依據並且雙方自願簽署的,會進行公證,之後就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二、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怎麼寫受法律保護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結婚時間、生育子女時間個數、離婚原因。
2、必須雙方同意離婚,不離婚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
3、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的分割。
4、夫妻財產分割後,如何轉移給對方,如,房產過户。
5、夫妻財產分割後,共有的不易分割的財產處理的具體方式。
6、財產分割後,在一定的時間範圍內履行約定。
7、違反協議的責任。
婚內財產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在婚姻的續存階段如果怕今後發生其他事端導致財產方面產生糾紛的,可以定婚內財產協議,對於共同財產以及個人財產的財產性質的歸屬進行明確的規定。是否必須在自願的基礎上籤訂,並且內容要完全符合我國相關法律,經公證處公證後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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