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規定丈夫欠債後離婚怎麼辦
一、婚姻法中規定丈夫欠債後離婚怎麼辦?
《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當夫妻共同債務數額大於夫妻共同財產價值時,即當夫妻共同財產不足抵償共同債務時,人民法院應徵求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意見,考慮雙方的清償能力。在合法自願的前提下,允許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協議清償,既可以由一方全部承擔清償責任,亦可以由雙方面軍分擔清償責任。當雙方對共同債務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則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判決。
但是,規定夫妻就債務清償無法達成協議時,由法院判決,法院在債權人沒有主張權利的時候,就主動審理夫妻對個人債務的清償問題,甚至將連帶債務劃分為按份債務,這種判決的效力又能如何約束非離婚案件當事人的債權人呢?但是判決卻非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行為,乃國家審判機關的審判行為。原則上,一個生效判決書的既判效力不適用當的規定顯然密不可分。僅及於當事人雙方而且還及於第三人,具有對世的效力。
二、夫妻為逃避債務而離婚債權人應當怎麼辦?
1、發出申報債務公告
為了防止當事人隱瞞債務不報或只報部分債務給債權人帶來損失,辦案人員可在審理期間發出申報債權公告作為查明離婚雙方債務的一種手段,通知離婚雙方的債權人及時前來申報債權。
2、查明離婚目的,實行債務擔保制度
3、夫妻雙方的債務分擔應徵詢債權人意見
夫妻離婚時的債務分擔應徵詢債權人的意見。
4、法院判決一方負清償責任的同時應判決另一方負連帶責任
5、建立夫妻財產登記制度
6、追加債權人為第三人
對於那些債權數額大或自己要求加入債務分擔糾紛的債權人,法院可將他們追加為第三人。
7、對離婚後才發現的共同債務,債權人向法院起訴主張債權時,法院應把離婚雙方列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此外,我國民法通則第87條中規定: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承擔的份額。
所以,首先夫妻兩個人離婚的這種情況,不管從哪方面來説都不應該影響到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其次,作為妻子也不應該僥倖只要是離婚就不用還債。因此,這裏就必須要調查清楚丈夫欠的這筆債到底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另外,在離婚的時候就應該一併處理好債務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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