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婚內債務離婚償還是怎麼規定的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新婚姻法婚內債務離婚償還是怎麼規定的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中有對應規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是屬於一個共同體,夫妻之間的共有財產、共有債務,肯定雙方都是有責任和義務的。離婚以後,共有財產、共有債務等這些問題,是會隨着婚姻關係的破裂而發生一定的轉移關係的。共有財產分割的同時,共同債務肯定不是也有一個人償還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民法典婚內債務離婚償還是怎麼規定的?
一、民法典婚內債務離婚償還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如何判斷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判斷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考慮兩個方面的因素:
1、該經營活動是否取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
2、經營收益是否共享
即使夫妻另一方沒有同意,但是經營收益用於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追認亦可定為共同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同意私自籌款經營,收益確未共享,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我國民法典當中是有着明確的規定的,婚內共同債務是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不過如果雙方針對共同債務的問題,在進行界定的時候發生了衝突,那麼法院在審理的時候,對於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或者説是個人債務的問題都會調查清楚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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