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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質押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一、貨品質押合同的主要內容

貨品質押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與數額

被擔保的是金錢債權、特定物給付債權還是種類物給付債權等等。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是指主債權以金錢來衡量的數量。應當明確債權標的額的數量、價款,以明確實行質權時,就貨品優先受償賓主債權的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指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時間。質押合同訂立並生效後,在主債務人債務清償期屆滿前,質權人直接享有的只是佔有貨品的權利,必須等到債務人履行期屆滿且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才能進行。

3、貨品的狀況

貨品的狀況是指貨品的名稱、數量、質量與現狀。貨品的名稱是要説明用於質押的貨品為何物。為避免於返還貨品或實現質權時,就貨品的狀況發生爭議,當事人應當在質押合同中具體明確貨品的狀況。

4、質押擔保的範圍

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貨品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5、質押移交的時間

當出質人將貨品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質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質押合同不記載貨品移交的時間或者記載得不明確,則質押合同雖已成立,但若債務人或第三人遲遲不移交貨品,則質押合同沒有生效。

6、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⑴出質人與質權人還可以在質押合同中記載其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只要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範和公序良谷,均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

⑵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貨品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二、質押的定義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三、抵押的定義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四、質押和抵押的區別

1、抵押與質押是經濟活動中兩種不同的擔保方式。

2、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佔有質押物。

3、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起訴由法院判決後完成抵押物的處置;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質權人就可以處置。

4、質押合同自合同簽定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綜上所述,在經濟市場中,貨品質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二者概念常常容易混淆,往往出現把質押誤當成抵押的事件發生。為最大程度的減少因其喪失所有權造成的損失,雙方當事人應當正確履行義務,承擔責任,避免不必要的糾紛。通過以上闡述,想必您已經對貨品質押和抵押有了一定程度的認知。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平頂山律師。

標籤:貨品 合同 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