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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內容有哪些?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具體內容因各個交易的具體情況不同而不同。而且,在以信件、電報或電傳形式簽訂合同時,合同的內容常常可能並不十分規範。但是,一般而言,可以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歸納如下: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內容有哪些?

(一)合同名稱等表明合同自身的情況

除合同名稱外,在這部分內容中還應當包括合同號,即通常由一組數字和字母所組成的號碼。

(二)合同當事人的情況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必須將雙方當事人的情況規定清楚,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明確誰是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主體。通常,是通過以下各項內容來規定當事人的情況的:

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2、當事人的國籍;

3、當事人的註冊地址或營業地點或住所;

4、當事人的電話、電傳、電報及傳真號碼;

5、當事人的銀行賬户。

(三)簽訂合同的時間與地點

為了確定當事人合同項下權利義務開始的時間,以及計算合同中所規定一些履約期限,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合同訂立的時間。

同時,也應當在合同中將簽訂合同的地點規定清楚,因為在很多情況下,合同的訂立地與合同的法律適用緊密相關。

(四)合同標的的名稱、種類、範圍、質量、標準、規格和數量

為了明確特定合同項下的特定標的,就應當在合同中把合同標的的名稱、種類和範圍作明確的規定。不過,為了明確特定合同項下的特定標的,僅僅規定標的的種類和範圍是不夠的,還必須對合同標的的質量、標準、規格和數量加以規定,才能達此目的。

對於散裝貨物和其他不容易精確裝運量的貨物等,在規定合同標的數量時,通常需規定溢短裝條款。

(五)履行合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合同當事人雙方履行其合同義務,都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來進行。因此,合同中必須把履行合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作明確的規定。

(六)價格條件、支付金額、支付方式和各種附帶的費用支付貨款是買方的基本合同義務之一

相應地,收取貨款是賣方的基本合同權利之一。因此,合同中必須明確地規定價格條件、支付金額、支付方式和各種附帶費用。

在現代國際貿易實務中,當事人經常採用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國際貿易術語亦即價格術語,作為價格條件。此種價格術語是以貨物的單價所包括的內容來表示的。

在支付金額條款中,應當規定支付貨款的幣種和合同總價格。

在支付方式條款中,應當規定支付貨款的具體方式,如現金支付、匯付、託收或信用證。還應當規定付款的期限,以及是否允許分期付款等事項。

在採取跟單託收和跟單信用證付款的情況下,應當進一步規定以跟單託收或跟單信用證付款時的全部條件。應當注意的是,這裏的付款條件,是指單證化的付款條件。還應當注意的是,在現代國際貿易實務中,通常當事人會在合同中引用國際商會的《託收統一規則》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因此,合同中規定的付款條件不應與《託收統一規則》或《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的相關規定相矛盾。

(七)包裝與嘜頭

為使賣方依一定的規則履行其交貨義務,在合同中應當規定貨物的包裝與噴頭。

在規定包裝條款時,應當注意到貨物的特性、具體運輸方式及運輸時間的要求。

所謂“噴頭”,即“運輸標識”。在貨物上噴刷嘜頭的目的,是為了方便貨物運輸、劃分與移交。

(八)運輸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很多都涉及到貨物的運輸。合同中的運輸條款主要應當規定以下內容:運輸方式;裝運時間與地點;目的地;轉運與分批運輸事項;運輸中的通知、聯絡事項等。

應當注意的是,在合同採用價格術語的條件下,運輸條款的內容應當與合同中所使用的價格術語相協調。

(九)單證

為使賣方能夠在合同規定的條件下收取貨款,合同中必須規定單證條款,在以託收和信用證為支付方式的場合,尤其如此。

綜合上面所説的,買賣合同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簽訂,對於所協商的內容一定要表達出雙方的真實意思,只要所存在的條款不違反法律的規定,那麼此合同就會產生法律的效力,所以,在處理時就需要儘可能的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