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的判定和量刑有規定嗎?
一、非法同居的判定和量刑有規定嗎
非法同居屬於違法行為,但是不會進行量刑。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這説明男女雙方履行婚姻登記是一種確認合法婚姻的必要程序。夫妻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後,原夫妻關係已不復存在。
如果兩人想重歸於好,就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
而如果未按規定辦理復婚手續即私自同居生活,是非法的,其婚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四條規定:“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此外,在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諸如非婚生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或債權債務等事宜,人民法院應一併作出處理。
二、什麼是非法同居
1、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係。
2、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目前典型的同居關係。
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開的同居關係之外又與他人公開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根據以上的規定,我們可以瞭解到,關於兩人非法同居的是犯罪只是我們生活中的一種誤區而已,我們一般説的同居都是兩個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登記而已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是不會受到法律的懲罰的,所以我們應該要明確的甄別。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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