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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質押合同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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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質押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那麼,根據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的規定,專利質押合同應當列明哪些內容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大家介紹專利質押合同的內容。

專利質押合同有哪些內容?

第九條 當事人提交的專利權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與質押登記相關的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專利權項數以及每項專利權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

(五)質押擔保的範圍。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外,當事人可以在專利權質押合同中約定下列事項:

(一)質押期間專利權年費的繳納;

(二)質押期間專利權的轉讓、實施許可;

(三)質押期間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專利權歸屬發生變更時的處理;

(四)實現質權時,相關技術資料的交付。

專利權的客體分為三種:發明,即是“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即“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運用的新設計”。既然專利權的客體分為三種,那麼專利權質押合同應當具體約定被質押的專利是哪一種,載明其名稱、專利號等,以免發生條款不明,無法履行的情況。

專利權是一個集合概念,它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權利:獨佔權,即專利權人排他性地利用和最終處分其專利權的權利,這是專利權中最基礎的權利。獨佔權又分為幾項:製造、使用、銷售其專利產品的權利,使用專利方法的權利,製造、銷售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權利,除合理使用外其他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不得非法行使專利權人的獨佔權。轉讓權,即專利權人有權通過訂立專利權轉讓合同轉讓自己的專利權,以取得經濟收益;許可權,即專利權人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其專利權,以取得經濟收益;標記權,即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該項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這是一項人身權利性質的權利;專利產品的進口權,即指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專利權人所享有的阻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的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進口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權利。因此,專利權質押合同應當約定被質押的是哪一項或幾項權利,當然標記權不得作為質押標的。

本站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小編在這裏提醒大家,專利權質押合同為要式合同,以管理部門准予登記為生效條件,而不是像動產質押以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為生效條件。


標籤:質押 合同 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