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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貸款與抵押貸款的不同點

質押貸款與抵押貸款的不同點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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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貸款與質押貸款的區別




    抵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質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的本質區別在於押物是否轉移佔有權:



    抵押貸款的抵押物,由借款人所有,不交由銀行保管,繼續由借款人使用,一般抵押物為不動產,如房屋,土地,機構設備等,也有大型動產,如交通運輸工具等。



    另外,質押貸款的質押物,由借款人所有,但交由銀行保管,借款人一般不能繼續使用,一般質押物為動產,權利(知識產權及票據債權)。



    1、抵押標的為動產與不動產;質押標的為動產與財產權利(如有價證卷,票據等等)。



    2、抵押物不移轉佔有;質物必須移轉佔有。



    3、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4、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票、知識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5、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根據民事法律條文的規定,贓物是不能進行抵押的,若抵押者不知道該抵押物是贓物,而該贓物又被銀行扣押之後,若抵押辦理者不知道該抵押物是贓物,就需要向銀行提供購買憑證等信息,以供銀行進行調查。當然,如果不能提供,那麼該辦理者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