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物權競合的情況有哪些?
一、動產擔保物權競合的情況有哪些?
1.抵押權與質權的競合:是指在同一擔保標的物上存在抵押權和質權的情形。抵押權與質權的競合表現為:
(1)在同一動產上先設定抵押權,後設定質權,使先後兩個擔保物權發生競合;
(2)在同一動產上先設定質權後又設定抵押權。
2.抵押權與留置權的競合:是指在同一擔保標的物上存在抵押權和留置權的情形。留置是指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與留置權的競合發生在動產範圍內,表現為:
(1)抵押權在先,留置權在後。如抵押人在抵押物上設定抵押權後,將抵押物交第三人修理或者運輸,因抵押人未能清償修理費、運費,該第三人依法將修理、運輸的財產留置。
(2)留置物所有人在其財產被留置後,以該留置物為標的向他人設定抵押,使同一標的物上存在兩種擔保物權。
3.留置權與質權的競合:是指在同一擔保標的物上存在留置權和質權的情形。因為留置權的標的物是動產,所以留置權與權利質權不會發生競合問題,而與以動產為標的物的動產質權經常會發生競合問題。
二、實現形式
1.抵押權與質權競合時的實現
二者的競合一般只在標的物是動產時才發生,即動產抵押權與動產質權的競合。其實現的一般規則是,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但是,協議生效的抵押權而當事人又未為抵押權登記的,則質權的效力優先於抵押權。
2.抵押權與留置權競合時的實現
二者的競合僅表現為動產抵押權與留置權的競合,其實現的一般規則是,留置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
3.質權與留置權競合時的實現
其一般規則是,誰佔有標的物,誰優先受償。應當注意的是,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可能同時發生競合。
動產擔保是目前比較常見的情況,涉及到相關情況的認定上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另外如果出現競合的情況,可以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競合條件來進行處理和執行,如果對相關情況不瞭解的,可以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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