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擔保訴訟時效中斷情形會發生嗎?
一、連帶責任擔保訴訟時效中斷情形會發生嗎?
連帶責任擔保訴訟時效中斷情形不會發生,擔保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故此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會中斷。
二、連帶擔保責任的擔保期限
根據《擔保法》第26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擔保法》第26條的規定即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具體説就是,債權人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超過此期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將不予保護。
保證期間屬於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權利人享有某項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經過,該項實體權利即告消滅,他來自於實體法,消滅的是實體上的權利。根據《擔保法解釋》第31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
三、連帶擔保責任的訴訟時效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對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日期作了規定,但在第二十六條中對連帶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的條件和起算日期卻隻字未提。這並不是立法者的疏忽,這是因為連帶責任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承擔着同樣的責任和義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承擔義務,又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義務,又可以同時要求主債務人和保證人共同承擔義務。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合同糾紛已經審判或仲裁,並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義務後,才承擔不能執行的部分的義務。
“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對連帶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日期作了詮釋:“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與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不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無須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也無須等待判決或仲裁裁決生效,而只須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向連帶責任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並且從提出要求之日起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債權債務關係在建立之時,若是有擔保人,此種情形即使他人不能履行自己的責任,也是不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這是由於在履行責任的期限屆滿之時,債務主體沒有能力履行自己的義務,此時擔保人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終止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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