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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擔保責任訴訟時效多久?

一、連帶擔保責任訴訟時效多久?

連帶擔保責任訴訟時效多久?

(1)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具體説就是,債權人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超過此期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將不予保護。

(2)保證期間屬於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權利人享有某項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經過,該項實體權利即告消滅,他來自於實體法,消滅的是實體上的權利。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

2、連帶擔保責任的訴訟時效

(1)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日期作了規定,但對連帶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的條件和起算日期卻隻字未提。這並不是立法者的疏忽,這是因為連帶責任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承擔着同樣的責任和義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承擔義務,又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義務,又可以同時要求主債務人和保證人共同承擔義務。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合同糾紛已經審判或仲裁,並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義務後,才承擔不能執行的部分的義務。

(2連帶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日期作了詮釋,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與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不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無須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也無須等待判決或仲裁裁決生效,而只須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向連帶責任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並且從提出要求之日起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二、連帶責任保證範圍有哪些

連帶責任保證範圍:

1、保證擔保的責任範圍分為全部和部分兩種。

2、全部的保證擔保責任範圍:

全部的保證擔保責任範圍完全與債成立時確定的債務人之責任範圍一致。

(1)主債權的全部。

在保證合同中,如無具體的專門約定,應認為是擔保主債權全部。

(2)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約定兩種,凡是因主債權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還是約定的,均應列為保證擔保的對象。法定利息,如遲延履行所生之利息(遲延利息),本來就是由主債權派生的,應屬保證之列無疑;而約定利息及當事人另外約定的,雖也是從屬於主債權的,但要適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證合同時直接約定的,方可計入保證擔保的債權範圍。當然,如約定利息顯失公平或法律有專門限定的,則應作適當調整或依法定。

(3)違約金。

必須是就主債權所應付的違約金,才能予以保證擔保。違約金雖説具有從屬性,但有一定的獨立性,需在主債權之外另定違約金合同或者另立獨立的條款,因此,在適用保證時,與約定利息一樣,採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對於違約金的保證,應以保證合同與主債成立的同時約定為限。

(4)損害賠償。

由主債而生的損害賠償之債,應當予以保證,在這種情況下,不論損害賠償之債的發生是因為債務不履行還是遲延履行,只要歸結到債務人頭上的,保證人就有代為賠償或連帶賠償責任的義務。

(5)其他從屬於主債權的負擔。

如代理費用、公證費用、訴訟費用等原則上都是債權生出的負擔,當列於保證範圍之內。

3、部分保證擔保責任範圍:

(1)部分保證擔保責任範圍,則是由保證人與債權人具體商定,只就全部保證擔保責任中的某一部分代債務人履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由於我國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擔保的法律責任原則上是連帶責任,即與債務人連帶地承擔履行債務或賠償損失的責任(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係的一種民事責任),因而其法律責任範圍也就原則上是全部保證擔保責任。只有保證人與債權人在明確的特別約定承擔補償性責任時,保證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範圍才限於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明確約定的保證擔保責任。保證範圍不明確的,推定保證人對全部主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擔保責任沒有一個具體的訴訟時效,只有一個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説,當連帶責任的保證人,雙方沒有約定保證期,而債權人又自行處理完履行完自己的債務。那麼從他履行完債務之日起,六個月之內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他的保證責任。但沒有具體的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