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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責任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嗎

一、連帶保證責任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嗎

連帶保證責任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嗎

保證合同訴訟時效應適用普通訴訟時效可以中斷的規定。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對擔保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正確理解問題。該條款規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從字面意思上理解,有人認為,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會中斷,即任何情況下都不發生中斷,也即訴訟時效只有三年,超過三年即為超過連帶責任保證合同訴訟時效。事實上,這種理解斷章取義,不符合法律條文的正確理解方法。該條文着眼於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別,及在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下,對於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所產生的不同法律後果和影響。因為連帶責任保證與一般保證的最根本區別在於,連帶責任保證人責任和義務較重,對債權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因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而中斷。假如債權人僅向債務人主張了權利,則引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並不必然引起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

其次,連帶責任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應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既然定位於訴訟時效,就應當適用民法所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關於中斷、中止、延長的規定。如果債權人在訴訟時效內同時向債務人及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了權利,那麼主債務與連帶責任保證債務是訴訟時效同時發生中斷。

最後,債權人在連帶責任保證期間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應從債權人主張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屬於債權人向債務人及連帶責任保證人同時主張權利的情形,債權人起訴後又撤訴,從第一次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之日起算雖已超過三年,但因連帶責任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並非可以機械錯誤理解為不可能中斷,故連帶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後,原告起訴並不超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人依法不能免除擔保責任。

相關的擔保人在辦理擔保或者連帶責任者,在辦理時應積極的考慮這類案件的法律後果。按照相關的規定進行辦理。一旦這類債務者無法償還這類債務時,這類連帶責任者應積極的協調。保護這類債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