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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性擔保和自然人擔保貸款分別指什麼?

隨着我國信貸政策的放寬,很多公司、企事業單位或者是個人在遇到資金運作困難的時候都會選擇通過貸款的方式進行週轉,由於現在貸款的手續也相對簡化,給人們的生活帶來很多的便利。但有些時候,提到貸款的時候,還是會和擔保相聯繫,那麼,階段性擔保和自然人擔保貸款分別指什麼?

階段性擔保和自然人擔保貸款分別指什麼?

階段性擔保貸款

即借款人以所購房屋用於貸款抵押時,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及《國有土地使用證》之前,擔保單位必須為該筆貸款提供階段性擔保。保證內容主要是:(1)貸款前所售房屋未設置抵押;(2)不存在任何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3)不得將該房屋轉賣;(4)協助購房人辦理所購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擔保的期限從購房人辦理產權轉移登記之日起至辦理《《房屋他項權證》交貸款銀行保管時止。階段性保證責任不僅有利於貸款銀行正確行使抵押權,而且可以保障購房人的合法權益。

階段性擔保指中介公司或擔保公司承擔自銀行放款之日起至銀行執管《房地產其他權利證明》之日止的連帶保證責任。銀行向借款客户放款,必須等拿到《房地產其他權利證明》,明確沒有其他人或單位對該套房產具有任何權利後才能進行。而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地產其他權利證明》需要一定的工作日期,如果辦理階段性擔保,由中介公司或擔保公司承擔這段時間的風險責任,銀行就可以提前放款,從而加速房產交易完成的速度。

如果交易雙方希望快速完成交易,應當支付階段性擔保費。而如果對交易速度沒有特別的要求,就沒有必要一定支付階段性擔保費。

自然人擔保貸款

自然人擔保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自然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伯的一種擔保

擔保人資格要求

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擔保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擔保人身份訂立擔保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擔保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

第三,可以充當擔保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第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擔保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擔保人的,如無其他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擔保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擔保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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