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抵押擔保合同樣本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雙方的基本信息,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或者個人姓名、身份證號、住所以及聯繫方式;
(二)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如以一套商品房為抵押物,貸款30萬元等;
(三)抵押房地產的處所、名稱、狀況、建築面積、用地面積等房地產的具體信息;
(四)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具體價值可以請專業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五)抵押房地產的佔用管理人、佔用管理方式、佔用管理責任以及意外損毀、滅失的責任,即房屋由哪一方管理並承擔管理責任;
(六)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即應在何時歸還抵押貸款;
(七)抵押權滅失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解決方式;
(十)抵押合同訂立的時間與地點;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法定擔保方式有哪些?
1、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 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
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房產抵押屬於擔保的一種表現形式,除了抵押之外,擔保的表現形式還有保證、質押和留置等,但是,房產的抵押不是以籤合同為準的,簽完合同後應該到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不動產的抵押權從登記後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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