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抵押的種類有哪些?
一、房地產抵押的種類有哪些?
依據房地產類型及開發程度,一般把房地產抵押分為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樓花)、房屋期權抵押和建成後的物業抵押等類型:
(一)土地抵押
土地是房地產的一種原始狀態,單純的土地並不能滿足人們人住的需要,只有通過投資才能達到為人類提供人住空間的目的。土地抵押按類別分為國有土地出讓、國有行政劃撥、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三種形式。
(二)在建工程及房屋期權的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係指抵押人(主要是開發商)將“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連同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給抵押權人(銀行)以獲取在建工程繼續建造的資金的行為。
房屋期權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款後,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餘的購房款,而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購房款的擔保行為。這種形式大多為居民採用分期償還本金的抵押貸款購房模式。
(三)建成後的物業抵押貸款
建成後的物業按其特性分為商業、住宅、工業等類物業。這一部分物業顯著標志是竣工後領取土地房屋產權證。建成後物業抵押貸款是指在物業不轉移佔用的情況下,將其房屋所有權連同土地使用權提供給抵押權人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
二、抵押權主要有哪幾種?
(一)不動產抵押
不動產抵押,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定的抵押。不動產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於不動產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轉移對其的佔有即可達到擔保之目的,因此在實踐中受到社會的普遍歡迎。
(二)動產抵押
動產抵押,是指以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立的抵押。動產抵押並不意味着所有的動產都可以稱為抵押的標的物,有一些動產是不適合成為抵押標的物的。動產抵押的特徵仍是抵押人不轉移對財產的佔有,否則將與質押無異。
(三)權利抵押
權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財產權利作為抵押標的物的抵押。對於何種權利可以成為抵押的標的物,一般法律都會做出明確的規定,我國可供抵押的權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權。
(四)最高額抵押
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時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的抵押形式。最高額抵押具有下列特徵:
1、抵押擔保的是將來的債權,現在尚未發生;
2、抵押擔保的債權額不確定,但設有最高額限制,最高額限制並非債權的實際最高額;
3、實際發生的債權是連續的、不確定的,即債權人不規定對方實際發生債權的次數和數額;
4、債權人只可以對抵押財產行使最高限額內的優先受償權;
5、最高額抵押只需一次登記即可設置。
我國最高額抵押的適用範圍,僅適用於借款合同和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
(五)財團抵押
財團抵押,又被稱為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和權利為一體共同作為標的物來進行抵押的行為。採用此種抵押方式的抵押人一般是企業,可以是企業的擔保能力集中。
(六)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又成為總括抵押,是指為了同一債權的擔保,在數個不同的財產上設置的抵押。共同抵押的突出特點是在數個抵押物上設定數個抵押權,共同擔保同一債權。其中一個抵押權實現,其他財產上的所有抵押權均消滅。
綜合上面所説的,房地產抵押的方式有很多種,可以在建的時候抵押,也可以通過建成之後者地抵押,不管是哪一種方式都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同時還需要提交相關的證件,在辦理好貸款手續之後那麼就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不然也會讓自己的利益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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