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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合同糾紛判決書的裁判依據有哪些?

質押合同最高法院權威觀點十七條

質押合同糾紛判決書的裁判依據有哪些?

一、 用虛假標的的出質的質押合同無效,第三人對質押標的的虛假有過錯,應當在因其過錯形成的損失範圍內承擔責任

擔保人用虛假質押標的向貸款人出質的,質押合同無效,質權自始未設立。借款人應按照原《借款合同》履行償還到期借款的義務,並賠償貸款人因追索欠款所實際遭受的損失和因遲延履行還款義務所造成的損失。擔保人應在借款人不能清償債務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對質押合同無效有過錯的,應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其過錯形成的損失範圍內向貸款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質押登記發生在主合同和質押合同簽訂之前,不影響質押合同的效力

雖然目前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尚未對以公路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質押權究竟是以交付權利憑證還是以依法登記作為取得權利的要件作出明確規定,但是,不論是以交付權利憑證還是以依法辦理出質登記作為公路收費權質押權取得的要件,因當事人在簽訂質押合同後既交付了質押權利憑證又依法辦理了出質登記手續,故應認定該質押有效。

在正式簽訂借款合同與質押合同前,當事人即辦理有關權利的質押登記,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質押登記發生在主合同和質押合同簽訂之前,不影響質押合同的效力。

三、質押人出具質押擔保併成就合同目的後,即反言以自己的行為違法導致合同無效為由達到免除擔保責任的目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金融機構未盡對質物權屬審查義務的過錯責任

金融機構對借款人的資信,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承擔的審查義務屬於法定義務,不能通過委託協議全部轉移給他人。金融機構違反該義務導致借款不能收回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接受存單質押的人在審查存單的真實性時未予充分注意,未採取向出具存單的銀行核押或詢問等有效措施,對簽訂無效質押合同存在重大過失

六、以經過出具存單的金融機構核押的存單進行質押的,不得以存款關係的瑕疵對抗質權人,質權人可以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行使質權

七、用以質押的存單如系公款私存,不影響質押的效力

八、以國債出質的,質權自國債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時設立

涉及記賬式國債的質押合同、託管合同的效力問題。《擔保法》對於記賬式國債的質押生效條件無直接規定,但參照《擔保法》第七十八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的規定,國債質押應當以在國債登記管理機構即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及其分支機關辦理質押登記為生效條件,國債登記管理機構經審查後出具證券質押登記證明,從而達到權利質押擔保的公示效力和法律證明力。

九、質權人明知處於回購狀態的國債質押賬户存在着潛在風險仍接受的,應對因質押物價值減少所形成的損失自行承擔責任

銀行等專業的金融機構,明知處於回購狀態的國債質押賬户存在着潛在風險,仍接受帶有瑕疵、權利不完整的質押物,依據《擔保法解釋》第90條關於“質物有隱蔽瑕疵造成質權人其他財產損害的,應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質權人在質物移交時明知質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之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對因質押物價值的減少所形成的損失自行承擔責任。

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不滿1年的發起人股權質押擔保有效

十一、股權質押如何認定質權是否設立

以股權出質的,應履行法定的質押登記程序,方能產生設立質權的法律效果。《物權法》施行以前發生的質押行為,應適用《擔保法》的相關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質押合同自向有關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物權法》施行以後發生的質押行為,應適用《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解釋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如果未履行法定的登記手續,雖然質權尚未設立,但質押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出質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十二、設定質權的股權因公司增資擴股導致出質人持股比例縮減的,質權人應以縮減後股權份額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公司增資擴股後,因有新的出資注入公司,雖然原公司股東的持股比例發生變化,但其所對應的公司資產價值並不減少。因此,對於原以公司部分股權設定質權的權利人而言,公司增資擴股後其對相應縮減股權比例享有優先受償權,與其當初設定質權時對原出資對應的股權比例享有優先受償權,實質權利並無變化,不存在因增資擴股損害質權人合法權利的可能。質權人應當以增資擴股後原股權對應出資額相應的縮減後股權份額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十三、在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債權人與擔保人之間存在質押關係時,擔保人未提出反訴的,其關於債權人應當賠償其股權證貶值損失和以此衝抵債務並退賠剩餘部分的抗辯,不予支持

債務人將股權證交與債權人,債權人出具收據證明收到上述股權證的行為,尚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形成了質押法律關係。在現有證據也不足以證明債權人與擔保人之間存在質押關係時,擔保人未提出反訴的,其關於債權人應當賠償其股權證貶值損失和以此衝抵債務並退賠剩餘部分的抗辯,法院不予支持。

十四、主合同的履行及其爭議解決情況並非判斷作為從合同的股權質押合同是否解除的唯一根據,在足以證明案涉質押關係業已解除的情況下,當事人關於股權質押合同糾紛應等待主合同糾紛裁判後處理的理由不能成立

十五、進倉單不具有權利憑證性質

倉單是權利憑證,又是要式證劵,倉單上記載的事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作成,應該具備一定標準化格式並嚴格填寫。進倉單不同於倉單,其不具有權利憑證的法律特徵,對進倉單的放棄並不必然構成對倉單質押權的放棄。

十六、以出口退税賬户託管方式貸款的,貸款人在借款得不到清償時,有權在借款人的出口退税款中優先受償。

根據《擔保法》第75條第(4)項規定,以出口退税賬户託管的方式貸款,構成出口退税權利質押。貸款人在借款得不到清償時,有權在借款人的出口退税款中優先受償。

十七、當事人以公路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在簽訂質押合同後既交付了質押權利憑證又依法辦理了出質登記手續的,應認定該質押有效

雖然目前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尚未對以公路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質押權究竟是以交付權利憑證還是以依法登記作為取得權利的要件作出明確規定,但是,不論是以交付權利憑證還是以依法辦理出質登記作為公路收費權質押權取得的要件,因當事人在簽訂質押合同後既交付了質押權利憑證又依法辦理了出質登記手續,故應認定該質押有效。

在正式簽訂借款合同與質押合同前,當事人即辦理有關權利的質押登記-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質押登記發生在主合同和質押合同簽訂之前,不影響質押合同的效力。

以上是最高法院關於質押合同糾紛判決書中表達的一些具有指導性的觀點,可以供各級法院在審判相同類型的案件時提供一些依據,而對我們而言,這些觀點可以讓我們更加仔細地去簽訂質押合同,儘量避免一些可以規避的風險。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汕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