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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判斷的依據有哪些?

醫療事故糾紛產生的原因大多數是因為患者和醫療單位之間沒有就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那麼,醫療事故糾紛判斷的依據有哪些?判斷屬於醫療事故糾紛的標準是什麼?醫療事故糾紛的認定條件有哪些?

醫療事故糾紛判斷的依據有哪些?

醫療事故糾紛認定

醫療事故是特定的職業事故。斷定醫療事故,必須具備下列五個基本條件:

1、醫療事故的責任者必須是經過衞生機關考核、批准和承認的,有相應原資格、職稱和職務。

2、醫療事故的責任者,必須犯有醫療過失。

3、醫療事故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服務活動和管理工作中。

4、給病人造成的不良後果,必須符合國務院1987年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方法》第二條規定的範圍。

5、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發生醫療事故是非常嚴重的事,但醫療事故與醫療差錯、醫療意外、併發症和後遺症極易混淆,應當掌握有關知識加以區別。

其次,怎麼處理醫療糾紛。按現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出現了醫療損害的行為,作為患者和醫院都有三條路可以選擇,這就是協商調解、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訴訟。

協商調解就是醫患雙方對可能已經發生的損害事實進行商議,並在有關中間機構的主持下根據損害事實和有關的規定對賠償金額和其他事宜達成一致。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主要是在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主持下,由相關的專家對醫療損害的事實作出鑑定,明確具體責任並對賠償等作出結論。

訴訟就是針對發生的醫療損害情況,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主張由醫療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三種方法各有利弊,由於醫療損害賠償是一種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涉及醫學、法學的很多專業,調解協商簡便易行,但往往賠償金額偏低。

作為患者來説,一輩子可能就遇見這一件事,根本談不上什麼經驗,而對方卻是“身經百戰”、經驗多多,幾個回合下來,作為患者滿心歡喜地簽了協議書,後來卻發現賠償額度太小,想去再提起訴訟,但現行的司法解釋又規定這種調解協議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法院基本是認可的。

因此,作為患者在簽訂協議之前最好找專業人士諮詢一下。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雖然專業性較強,但如果醫療糾紛經醫療技術鑑定認為不是醫療事故,作為患者要提起訴訟,醫院就一定會把鑑定結論作為證據出示,這對患者是很不利的,所以説在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時也要慎重。

對於訴訟來説,由於涉醫糾紛庭審過程比較複雜,專業性極強,患者最好能聘請一個懂醫又懂法的律師出庭,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標籤:糾紛 醫療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