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擔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口頭擔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口頭擔保沒有法律效力的。
對於擔保合同的形式,《貫徹民法通則意見》第108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應當與債權人訂立書面保證合同,確定保證人對主債務的保證範圍和保證期限,雖未單獨訂立書面保證合同,但在主合同上確明保證人的保證範圍和保證期限,並由保證人簽名蓋章的,視為書面保證合同成立。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四百六十九條,對口頭合同作出了限制性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可見擔保合同採用書面形式是法律規定應採用的形式。因此,當事人口頭擔保是不具有法定形式,不具有擔保合同效力。
二、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是哪5種
1、免責。
2、超出“保證責任期限”不擔責。對於連帶責任保證而言,債權人未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保證期間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3、未經保證人同意,私自變更主合同。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4、未經保證人同意,私自轉讓債務。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主合同無效。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的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為他人提供擔保,可以是提供自己所有的財物進行擔保,也可以是自己作為擔保人。但不管怎樣,提供了擔保之後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對擔保人的利益會出現不利,因此實踐中需要慎重考慮是否為他人提供擔保。一旦提供了擔保,在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的時候,債權人是可以向擔保人主張債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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