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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口頭約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法律2.45W
合同中的口頭約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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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借款合同約定的是否仍然有法律效力

只有口頭約定的借款,需要通過證人證言等其他證據來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
現實生活中,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多發生於親屬、朋友、同事、戀人等熟人關係中。由於這些特殊人身關係的存在,雙方在從事民事活動處理財產關係時,所盡到的謹慎注意義務往往低於一般的社會標準,很多時候雙方只有口頭約定,而無“黑紙白字”的借條。那麼,一旦發生糾紛,貸款人又如何保護自身權利呢?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合同法》第197條規定,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雖然法律規定自然人間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借款合同成立,但在審判實踐中,想得到法院對於借款事實的確認和返還借款主張的支持,至少還需要提供以下證明材料:(1)證明雙方存在口頭借款合同的證據;(2)證明貸款人已經向借款人實際提供借款的證據。
結合口頭借貸合同的特點,提起訴訟的原告應從以下方面組織證據:(1)對方當事人自認存在借款事實的證據。需要主要的是,根據《最高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的規定,這種自認限於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答辯狀、陳述及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2)證人證言。這是最為常見的證明方式,但是在《最高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定》中對於這種證據的採信,作出了限定,以下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①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②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③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3)視聽資料。包括錄音、錄像等,但是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主要是指對方當事人對錄音的真實性、完整性提出異議,不予認可的情況。(4)電子數據。包括電子郵件、手機短息、即時網絡通訊軟件中的聊天記錄,當然由於這類證據產生、保存空間的特殊性,需要其他證據來佐證確認電子數據的來源及實際相對人的唯一性,方可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