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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機構土地抵押規定是什麼?

一、非金融機構土地抵押規定是什麼?

非金融機構土地抵押規定是什麼?

非金融機構土地抵押規定是非金融機構可以利用土地來進行一定的抵押,抵押權人為擔保機構時,應提交的合同文書一般有借款合同(債務人與金融機構或融資租賃公司簽訂)、保證合同(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或融資租賃公司簽訂)、抵押反擔保合同(債務人或第三人與擔保機構簽訂)和委託保證合同等。土地使用權抵押雙方申請貸款登記時,應按照《土地登記辦法》、《土地登記條例》和我省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等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資料。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二、擔保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定義】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的從屬性及保證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如借款人不還款,擔保人是要負上還款責任的。在應承作為擔保人之前,一定要慎重考慮,原因是當你簽名作錢債擔保,即是對貸款機構作出個人負責清還欠債的承擔。即使擔保人和欠債人的關係有變更,例如丈夫擔保妻子做房屋貸款,最終兩人離婚,擔保書也不會受婚姻關係解除的影響,它仍然有效的。

經濟糾紛有兩大類:

一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知識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在市場經濟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場主體間確立交易關係,共同實施交易行為,追求和實現經濟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糾紛是經濟糾紛的主要部分。

現實生活當中,如果非金融機構要想利用土地進行抵押存款或者一些生意貸款的話,那麼必須要和對方當事人簽訂相關的抵押合同,只有這樣才能夠完成最終的抵押,同時這也才是符合法律當中規定的一種抵押手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