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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

在房地產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內因抵押人需還債,但沒有還款能力時,債權人要求法院拍賣該房產抵償債務人的債權。行使房產抵押權的擔保範圍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作為房地產抵押人都有哪些權利,本站小編特意整理了這方面的資料,以便加深當事人對此的理解。

房地產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

(一)房地產抵押權的對內效力

1、先受償效力房地產抵押權的對內效力,簡而言之,即房地產抵押權人有就受擔保的債權對抵押的房地產優先受償的權力。房地產抵押權人在其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無須經房地產抵押人的同意即可對抵押的房地產予以處分,並從變賣的價款中優先於普通債權人獲得清償。

2、房地產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範圍效力房地產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範圍包括:⑴主債權;⑵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約定利息。由於債務人遲延履行而導致的利息即遲延利息,亦屬於房地產抵押權的擔保範圍;⑶違約金;⑷損害賠償金;⑸實現房地產抵押權的費用。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對房地產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房地產抵押權所涉及的物的範圍效力⑴房地產自身。房地產抵押,根據其標的物可以大致劃分為兩種:土地使用權抵押和房屋所有權抵押。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其地上建築物、其它附着物隨之抵押;以房屋所有權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同時抵押。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它建築物抵押,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的,則為房地產抵押權的效力所及。⑵房地產的從物。從物指非主物的構成部分而從屬於主物,並對主物發揮輔助效用之物。由於房地產抵押權為就抵押物拍賣價金優先受償的價值權,基於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的原則,實行房地產抵押權拍賣房地產時,其效力自應及於房地產的從物。⑶房地產的從權利。從權利是指為助主權利之效力而存在的權利。從權利與主權利的關係,一如主物與從物的關係,以主權利及其所屬的標的物設定房地產抵押權時,房地產抵押權之效力得及於從權利。⑷孳息。房地產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權開始實行後到抵押標的物的處分為止房地產所產生的孳息。中國《擔保法》第47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應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否則,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該孳息。

4、抵押物價值保持的效力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所抵押房地產的價值減少的,房地產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所抵押的房地產價值減少時,房地產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其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房地產抵押權人則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要求提供擔保。

(二)房地產抵押權的對外效力房地產抵押權的對外效力是指房地產抵押權對抵押關係外部有關抵押物的其他財產權的影響,具體包括對房地產的用益物權、其他抵押權和租賃關係的影響。

1、房地產抵押權對用益物權的影響房地產抵押權是以房地產的交換價值為債權提供擔保,抵押物的使用價值對其沒有影響,因此無論是在抵押權設定前或設定後,抵押人均可在抵押的房地產上設定用益物權。但用益物權只有在房地產抵押權設定之前已存在並經登記才能具有對抗房地產抵押權的效力。

2、房地產抵押權對其它抵押權的影響房地產價值巨大,足以擔保數個債權,同時,抵押不移轉房地產的佔有,因此也有可能在同一個房地產上設定數個抵押權。在同一房地產上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其擔保的債權按抵押權設定的先後順序受償,順序相同的則按債權比例受償。關於房地產抵押權設定先受順序的確定,應採抵押登記申請日標準,凡提出房地產抵押權登記申請在先的抵押權,經登記後,其順位先於後提出申請的房地產抵押權,而不論抵押登記簿所記載的登記日期以及抵押登記證書所載明的日期。

3、房地產抵押權對房屋租賃的影響與設定用益物權一樣,抵押人可以在已出租的房屋上設定抵押權,也可以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關係存在於抵押之前的,房地產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該租賃關係,抵押的房地產拍賣後,原租賃合同對房地產的受讓者繼續有效。

綜上所述在房地產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這個問題上,相關法律有明確的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在處理抵押物的過程中,只可以處理抵押物,不可以處理當事人的其他物品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邯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