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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是否會承擔連帶責任?

一、擔保人是否會承擔連帶責任?

擔保人是否會承擔連帶責任?

擔保人有可能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當初約定的擔保方式是連帶擔保的,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的情形

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保證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4、主合同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5、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不管是連帶保證來時一般保證,一旦債務到期,擔保關係中的債權人,若是在擔保期間內,並不向擔保人提出還債的請求,那麼擔保合同就會失去效力。若是再次期間擔保人履行了擔保義務的,擔保人可以行使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