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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擔保期間無效是什麼意思?

一、 約定擔保期間無效是什麼意思?

約定擔保期間無效是什麼意思?

約定的擔保期限無效是指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期間,因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從而不受法律認可,是無效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而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始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可能。如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亦即主債務履行期尚未屆至,保證期間即已經過,此時,主債務人尚無義務履行債務,作為從屬的保證債務自無發生的可能;如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等於主債務履行期,當主債務人履行期屆至,主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義務才發生,但保證期間已屆滿,保證人無履行保證債務的可能。

二、《民法典》對於擔保的有關規定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條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百九十二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以上就是約定擔保期間無效的具體情況,雙方就有關擔保的情況協商認定時,應當對擔保的範圍、擔保方式、擔保責任以及擔保的期限進行認定,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才可以簽訂合同,否則該合同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標籤:無效 約定 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