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和部分無效是什麼意思
一、合同無效和部分無效是什麼意思
合同的部分無效,是指合同的部分約定條款無效。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合同內容必須是可分的,即有效部分和無效部分是各自獨立,互無依存關係。如果無效部分的條款和有效部分的條款具有不可分性或當事人約定該條款為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必備條款,那麼,該條款無效,必然會使整個合同無效。
(2)合同無效部分或者被撤銷部分必須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即二者之間沒有直接的、必然的聯繫,其餘部分不含有導致合同部分內容無效或者應撤銷的因素。
根據《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民事行為無效包括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兩種。本條對部分無效的合同作了規定。部分無效的合同就是指有些合同條款雖然違反法律規定,但並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的合同。合同的部分無效可以是量上的部分無效,也可以是質上的部分無效。所謂量上的部分無效是指合同有一部分是在法律許可的範圍之內的,可以將範圍之外的部分確認為無效。所謂合同質上的部分無效是指合同的內容是由各種不同的條款組成的,而可以將其中的一個條款或者數個條款確認為無效。
二、屬於合同的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一)返還財產。
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因為無效合同從開始就無效,所以返還財產就是使當事人的財產關係恢復到合同簽訂以前的狀態。也就是説,是誰的財產就應當歸還給誰。如果標的物已消耗、損壞或滅失,或者已被善意的第三人合法取得而不能返還時,則可用賠償經濟損失的辦法進行抵償。
(二)賠償損失。
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如果雙方均有過錯,那麼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是指承擔因自己的過錯責任而造成的損失,即指雙方當事人按照責任主次、輕重,分別承擔經濟損失中與自己責任相應的份額,而不是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也不是平均分擔損失。
(三)追繳財產。
對於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合同,如果當事人雙方都是故意的,就應當將雙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出於故意的,那麼故意的一方應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回給對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經從對方取得的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應收歸國家所有。同時,在追繳故意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時,要注意保護非故意一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説非故意一方的合法財產是不能追繳的。
實際上,合同的某些條款無效的情況在實踐中很常見。例如,如果合作雙方沒有注意到相應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變化,而合同中的某些約定違反了法律制度,則雙方只需重新約定這部分條款即可。但如果其他協議中沒有這種特殊情況,仍然有效。至於為什麼無效,這個也是根據實際情況來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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