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血液製品罪的界限
它們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爲: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犯罪主體爲特殊主體,只能由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而依法從事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活動的血站 (庫)、單採血漿站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構成,自然人不能成爲本罪主體。而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的犯罪主體則爲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則不能成爲此罪主體。
(2)主觀要件不同。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而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在主觀方面則表現爲故意。
(3)犯罪形態不同。本罪是實害犯,只有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之後果,才能構成犯罪。而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則是危險犯,行爲人只要實施了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即構成犯罪既遂,而不論該行爲是否在實際上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4)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中實施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一系列行爲均是合法而爲之,只是沒有依照規定對血液、血液製品進行檢測或者在採集、製作、供應活動中違反其他操作規定。而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則以行爲的非法性爲前提。
二、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爲。它與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犯罪的後果等方面,均有相同之處。兩罪的主要區別如下: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只限於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則爲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爲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過程中未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違背了其他操作規定,並造成危害人民羣衆身體健康的後果;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由表現爲生產、作業活動中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顯然,後罪涉及的領域更爲廣泛。
(3)客體要件不同。本罪主要侵犯國家對血液、血液製品的採集、供應、製作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則主要侵犯國家對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作業的管理規定。可見,後罪涉及的客體範圍更加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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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罪立案標準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三)使用假藥、劣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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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組織賣血罪司法解釋
《獻血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採集血液的;(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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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賣血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首先直接侵犯了國家對血液的管理制度。輸血工作是社會主義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堅持以社會效益爲準則,絕不允許把血液作爲商品進行倒買倒賣,從中謀利。《獻血法》明確規定我國實行無償獻血制度,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即是對上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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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立案標準
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應予立案追訴。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非法處置疫區內易感動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二)非法處置因動植物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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