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違反有關操作規定,或者明知自己沒有資格從事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活動仍決意爲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和血液製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血液和血液製品。“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血液製品”,是指各種人血漿蛋白製品。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所謂非法,不僅指違反操作規定,而且指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不具有采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資格。;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主要是相對於非法採集、供應的血液和非法制作、供應的血液製品的質量而言的。本罪在客觀上必須是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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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罪立案標準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三)使用假藥、劣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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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組織賣血罪司法解釋
《獻血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採集血液的;(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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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賣血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首先直接侵犯了國家對血液的管理制度。輸血工作是社會主義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堅持以社會效益爲準則,絕不允許把血液作爲商品進行倒買倒賣,從中謀利。《獻血法》明確規定我國實行無償獻血制度,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即是對上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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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立案標準
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應予立案追訴。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非法處置疫區內易感動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二)非法處置因動植物防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