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林木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活動和林木的所有權。犯罪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不屬於《森林法》調整範圍的個人房前屋後種植的零星樹木,不屬於本罪的犯罪對象。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後種植的樹木歸承包個人所有,但這些林木已構成國家林業資源的組成部分,這些林木同樣可作爲盜伐林木罪的犯罪對象。此外,被盜伐的林木,必須是正在生長着,如果將他人已經砍伐下來的樹木偷走,應以盜竊罪定。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保護森林法規,盜伐國家、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爲。具體表現爲,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經營管理的國家、集體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林木的;違反林業行政主管都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核發的採伐許可證的規定,採伐國家、集體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經營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擅自採伐其他單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的;集體組織擅自採伐國家或其他集體組織所有的林木,數額巨大的。根據司法解釋,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哄搶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上述林木,情節嚴重的,也應以盜伐林木罪懲處。決定盜伐的性質,不僅在於非經合法批准而祕密砍伐,而且還在於,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侵犯了國家、集體或個人對林木的所有權。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權屬,分別根據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以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懲處。
只有被盜伐的林木數量較大的,才能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應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數量較大”的起點,在林區,盜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樹100—250株;在非林區,盜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樹50—125株;關於數額的起點數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在兩高規定的數量幅度以內掌握,也可以參照上述數量,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認定本地區盜伐林木罪數量的適當標準。盜伐林木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上述規定的標準定罪量刑:
(1)爲首組織、籌劃、煽動盜伐林木,或者破壞植被面積較大,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
(2)盜伐防護林、經濟林、特種用途林的;
(3)一貫盜伐或屢教不改的;
(4)盜伐林木不聽勸阻,或威脅護林人員的;
(5)其他盜竊,情節嚴重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爲本罪的主體。單位亦可成爲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林木不歸本人或者本單位所有,而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故意盜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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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構成本罪。(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也就是說行爲人對造成的嚴重危害後果主觀是過失的,但是,對於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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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獵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界限兩罪的犯罪主體、主觀方面都相同,皆屬故意犯罪。兩罪侵犯的客體不盡相同,其同類客體都是對環境資源保護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有所不同,非法狩獵罪所侵犯的客體爲國家保護野生動物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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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盜伐林木罪】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破壞環境資源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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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性採礦罪的認定
區分破壞性採礦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或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於未經許可擅自採礦的;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等行爲,又拒不停止開採,造...